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
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
三、关于为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隆宇”)作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经营情况稳定,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
务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对莱美隆宇担保事
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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